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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貸款質押分析

 

一、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掌握)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第一個區別是,質權的標的物與抵押權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一般來說,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動產質押形成的質權為典型質權。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以不動產最為常見。

第二個區別是,標的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抵押權的設立是不需要轉移抵押標的物的占有,而質權的設立則需要轉移質權標的物的占有。按照教材的說法,這是質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區別。

第三個區別是,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不同。對權人來說,沒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而對質押權人來說,如果轉移占有質押物,就要負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第四個區別是,受償順序不同。對質權的設立,一個質物只能設立一個質押權,因而沒有受償順序的問題。而抵押物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當數個抵押權同時存在的時候,有受償的先后順序之分。

第五個區別是,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一個抵押物的抵押權可以重復設置,但由于質押合同是從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實際中不存在同一質物上重復設置質權的現象。

第六個區別是,對標的物孳息的收取不同。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所產生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都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權人無權收取。而質押期間,質權人則依法有權收取質物所生成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貸款質押設定條件(掌握)

 

1、質押的范圍

 

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包括五類:第一類是,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第二類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第三類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第四類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第五類是,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包括七類: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國家機關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租用的財產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等。

 

2、質押材料

 

我們常見的質押材料,主要包括:擔保意向書、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出質人資格證明、出質人須提供有權做出決議的機關做出的關于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以及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其中,對出質人的資格證明,一般要求,如果出質人是法人,那么應該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營業執照;如果出質人是非自然人非法人的其他機構,那么應該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而對出質人決議機關同意質押的文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股東會議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出質人的,應查閱這幾類公司或企業的章程,確定有權就擔保事宜做出決議的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3、質物的合法性

 

通常主要通過兩方面來判斷質物的合法性,一個是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的占有的合法性,另一個是,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的占有的合法性

通過四方面審查: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用權利出質的,應該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質人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做出決議;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通過六方面審查:第一是,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動產,以及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是不能夠作為質物的;第二是,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應該向權利憑證簽發或制作單位查詢,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第三是,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第四是,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第五是,對于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要求每一次背書記載的事項和各類簽章必須完整齊全并且不得附加條件,并且各類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也就是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一次轉讓的背書人,另外,還要求票據質押一定要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而且在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上一定要注明質押或者設質等字樣。第六是,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質押價值的確定

對于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對于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物,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報告中所寫明的質押物的凈資產價格;以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測算公司未來現金流入量的現值,所估算的質押品價格;如果公司正處于重組、并購等股權變動過程的時候,可以交易雙方最新的談判價格,作為確定質押品公允價值的參考。

質押率的確定

信貸人員應根據質押財產的價值和質押財產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的確定質押率。確定質押率的主要依據是:質押物的適用性和變動能力、質押物的價值變動趨勢。質押物也會出現實行性貶值、功能性貶值以及經濟性貶值的情況。

 

5、質押的效力

 

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個是,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另一個是,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1、貸款質押風險分析(了解)

 

目前銀行辦理的質押貸款在業務中主要有如下風險:虛假質押風險、司法風險、匯率風險和操作風險。

 

2、質押貸款風險防范(掌握)

 

為防范虛假質押風險,銀行要切實核查質押物的真實性,對動產或權利憑證質押,銀行要親自與出質人一起到質押物托管部門辦理登記,將出質人手中的全部有效憑證質押在銀行保管。為防范司法風險,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各類質押物適用的法律、法規,確保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物;對難以確認真實、合法、合規性的質押物,應該拒絕質押。為防范質押物的價值風險,應該要求由專業機構對質押物的價值進行認定,再確定一個有利于銀行的質押率,一般選擇價值比較穩定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而應該謹慎接受由股票、權證這種價值變化大的財產,作為質押物。為防范操作風險,銀行首先必須確定質押是否需要登記,然后,要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再者,銀行還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而且一般不應該出借。

 

例題:

1關于質押貸款的特點表述不正確的是( )
a
銀行在放款時占主動權,手續比較復雜
b
質物價值穩定性好
c
銀行對質物的可控制性強
d
質押易于直接變現處理
答案:a
[
解析] 質押貸款中,銀行在放款時占主動權,處理質押物手續較為簡單。

第四節、貸款保證分析

 

一、保證人資格與條件(理解)

 

1、保證人資格

 

按照我們國家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證人。這個規定包含了兩個含義,一個是,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為只有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才有效。另一個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履行主債務的資力。

作為保證人不僅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還要受下述四個條件的限制。

第一條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第二條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并進一步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三條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如果這些機構提供了保證擔保,那么這些保證無效。但這些機構要為自己提供保證行為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者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該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人評價

 

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經銀行認可的具有較強代為清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接受為保證人,包括:金融機構、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或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

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為保證人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無企業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結構。

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對保證人代償能力的評價,包括代償能力現實狀況評價和代償能力變動趨勢分析,并要按照規定程序審定保證人的信用評價,最終測算出信用風險的限額。

保證人保證限額分析

保證人保證限額,是指根據測算出的保證人信用風險的限額,減去保證人對商業銀行的負債得出的數值。

保證率的計算

保證率=申請保證貸款本息/可接受保證限額×100%

對符合保證人條件的,信貸人員出具《商業銀行擔保評價報告》。并將該報告和保證人的材料一同報送給擔保評價審查人員,由擔保評價審查人員繼續審查,并最終簽署意見。

 

二、貸款保證風險分析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了解)

 

主要風險因素有六個: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虛假的擔保人、公司互保、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掌握)

 

一般通過核保、簽訂好保證合同以及貸后管理等手段來防范貸款保證的風險。

核保

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第一是,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鑒是不是真的,因為我們要求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必須是有權簽字人或者經授權的簽字人,要防止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第二是,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經營范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第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了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該接受為保證人。

第四是,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擔保,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出資證明等材料。

第五是,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于初次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更應該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個人去很可能被保證人蒙騙,或者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同去能起到制約作用。

第六是,核保人員必須要親眼看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并且還要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案。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簽訂好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形式

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證合同訂立方式

保證人和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內容

通常它的主要內容包括:被保證的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以及雙方認定的其他事項等等內容。

貸后管理

銀行辦理完保證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一、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者它的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二、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該經過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

 

例題:

1、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簽訂,說法正確的是( )
a
保證合同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
b
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但是不可以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c
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d
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余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
e
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答案:c,d,e
[
解析] 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后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