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現金清收(理解并掌握)
一、現金清收準備
現金清收準備主要包括債權維護和財產清查兩個方面。
1、債權維護
資產保全人員,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認真維護債權:其一,妥善保管能夠證明主債權和擔保債權客觀存在的檔案材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據、擔保合同、抵質押證明等;其二,確保主債權和擔保權利具有強制執行能力,主要是確保不超過訴訟時效、保證責任期間,確保不超過生效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其三,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
對訴訟時效的介紹(講解時參看 課本p288)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借款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
2、財產清查
清查債務人可供償還債務的財產,對于清收效果影響很大。對于能夠如實提供經過審計財務報表的企業,財產清查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債務人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隱匿的轉移資產。為了發現債務人財產線索,需要我們去查找債務人的工商登記和納稅紀錄,以及其他一切可能發現財產的線索。
二、常規清收
根據是否訴諸法律,可將清收劃分為常規清收和依法清收。
常規清收包括直接追償、協商處置抵質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常規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要分析債務人拖欠貸款的真正原因,判斷債務人短期和中長期的償債能力;其二、利用政府和主管機關向債務人施加壓力;其三、要從債務人今后發展需要銀行支持的角度,引導債務人自愿還款;其四、要將依法收貸作為常規清收的后盾。
三、依法清收
采取常規清收的手段無效以后,要采取依法清收的措施。依法清收的步驟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勝訴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勝訴后,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則無需申請強制執行。在起訴前或起訴后,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對于借貸關系清楚的案件,債權銀行可以不經過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于扭虧無望、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可考慮申請該企業破產。
1、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判決。銀行如果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有兩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保障日后執行順利進行;二是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影響債務人的生產和經營活動,迫使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但是,申請財產保全也應謹慎,因為一旦申請錯誤,銀行要賠償被申請人固有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產保全分為兩種: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債權銀行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就可能會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因而在起訴前就向法院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可能因債務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法院根據債權銀行的申請裁定或者在必要時不經申請自行裁定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時)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做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是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債務的文書。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銀行可以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直接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從某種意義上講,申請支付令可以達到起訴同樣的效果,但所需的費用和時間遠比起訴少。但如果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對支付令提出了異議,那么支付令立即失效。
4、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下列法律文書,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人拒絕履行的,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一,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其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其三,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件。此外,債務人接到支付令后,既不履行又不提出異議的,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為兩年。大家要記住他是從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算。
5、申請債務人破產
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且經營虧損的趨勢無法逆轉時,應當果斷申請對債務人實施破產。
例題:
常規清收包括( )。
a 依法收貸
b 直接追償
c 協商處置抵質押物
d 委托
e 依法追償
答案:b,c,d
[解析] 根據是否訴諸法律,可以將清收劃分為常規清收和依法收貸兩種。常規清收包括直接追償、協商處置抵質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