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四種折扣折讓: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實物折扣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采取還本方式銷售
4.采取以物易物銷售。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一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注意,包裝物租金則是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情形征收增值稅。
7.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對視同銷售貨物而無同類貨物銷售額或納稅人申報銷售額偏低的,應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上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