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互聯網出版
學習要求
互聯網出版在2007年新修訂教材中首次作為單獨的一章,2011版輔導教材做了內容上的修正,凸顯了網絡出版的重要性,同時增加了新的知識內容。
按照考試大綱,該部分內容依然分為“掌握”、“熟悉”與“了解”三個層次。
一般來說,要求“掌握”的內容是考試的重點部分,出題量大,層次深;
要求“熟悉”的部分也是比較主要的部分,題量和難度適中;要求“了解”的內容相對次要,題量小,層次淺。
但是,以上各層次的劃分不是“考”與“不考”的區別,要靠綱靠本,對于考試的內容要充分重視。
在學習和復習過程中,以要求“掌握”的部分為綱,同時注意“熟悉”和“了解”的內容。
基本要求:
共14條,其中6“掌握”+3“熟悉”+5“了解”。
掌握:
(1)國家關于互聯網出版管理的規定;
(2)對互聯網出版編輯人員的要求;
(3)取得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途徑和方式;
(4)數字化出版信息資源的來源、管理要求;
(5)互聯網出版在選題策劃和選題實施方面的特點;
(6)互聯網出版的流程。
熟悉:
(1)互聯網出版的相關概念、互聯網出版的特點和互聯網出版的類別;
(2)互聯網出版中讀者反饋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
(3)互聯網出版的產品流通方式。
了解:
(1)取得信息服務經營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方法;
(2)建立互聯網出版網站、開發互聯網出版平臺和建立信息網絡安全保護體系的要求;
(3)建立互聯網出版的數字著作權保護體系的要求;
(4)互聯網出版的網站建設策劃;
(5)互聯網出版的運行管理。
第一節 互聯網出版概述
一、與互聯網出版相關的概念(熟悉):
(一)互聯網出版:即網絡出版。指具有一定資質、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或通過互聯網發送到客戶端,使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此外,人們也將“按需印刷”視為互聯網出版的一種形式。
與其他出版物區別:出版載體形式、物質生產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方式不同。
(二)互聯網出版物:也稱網絡出版物。經過互聯網出版單位選擇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或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下載的作品。
(三)互聯網出版單位:經新聞出版總署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二、互聯網出版特點(熟悉):
1.產品數字化;
2.復制后置化;
3.流通網絡化;
4.使用設備化;
5.出版周期短;
6.出版成本低;
7.發行快捷化;
8.信息交互化。
三、互聯網出版的類別(熟悉):
數字圖書:又稱“電子書”;
2.數字報紙;
3.數字期刊;
4.網絡地圖;
5.數字音像制品;
6.網絡數據庫出版物;
7.網絡游戲。
第二節 國家關于互聯網出版的管理規定(掌握)
一、關于設立互聯網出版單位的管理規定
1.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2.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準。除必須符合關于出版單位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除了報請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外,還要持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3.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具備國際聯網的條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要征得接入單位同意,并辦理國際聯網登記手續。
二、關于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規定
1.互聯網出版物不得登載《出版管理條例》26、27條規定禁止的內容;若發現有登載,應立即停止登載或發送,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報告,抄報新聞出版總署。違反該項規定者,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撤銷批準;
2.凡是涉及重大選題的,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并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通報。對于違反該項規定者,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總署責令停載或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予以警告,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撤銷批準;
3.互聯網出版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號,并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活動,違反的,予以警告并罰款;
4.互聯網出版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登載或發送的作品內容及其時間、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要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提供。違反的,由省級電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5.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發送)的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第三節 互聯網出版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信息服務經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了解)
需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獲準后辦理有關手續,便取得此權利。
二、具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掌握)
除一般企業有的經營管理、財會、情報資料等專業人員,還需具有合格的編輯人員和信息技術人員。
互聯網出版單位的編輯人員應是復合型人才:除出版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多媒體制作技術、信息網絡的傳播特點和網絡發布、管理的知識、電子商務知識;還要關注掌握互聯網發展動態。
三、建立互聯網出版網站(了解)
(一)做好網站規劃和整體設計;
(二)選擇確定建立網站的方式:
1.自主建站;
2.服務外包;
四、開發網絡出版平臺(了解):
(一)為網站配置不同的軟件和硬件;
(二)建立一套編輯出版工作系統。
五、取得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掌握)
(一)未出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獲取:
1.向作者介紹我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規定,讓其多了解人身權和財產權,并知道自己有權許可使用全部或部分權利;
2.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作者簽訂合同。
(二)出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獲取:
1.本單位已出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獲取:
1)出版社應做的工作:
a.若合同中已經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出版單位可直接將該作品用于互聯網出版,并依照合同約定付報酬;
b.若合同中沒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出版單位應與著作權人協商,要求追補授權與其訂立合同并支付相應報酬。
2)期刊社應做的工作:主要是在刊登文書時點出要約。
a.若已刊登作品的來稿時間在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約定之前,應征得作者同意;
b.若在約定之后,可直接用于互聯網出版。
2.其他單位出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獲取:
1)調查相關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情況;
2)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六、擁有數字化出版信息資源(掌握)
互聯網出版單位的數字化出版信息資源,主要有兩個來源:
1.已經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和提前公開發表的作品,要得到相應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或轉讓;
2.未正式出版或未公開發表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科技等方面作品。可與作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互聯網出版單位應明確出版信息資源整合管理的總體思路,然后著手建立統一的出版資源管理中心。
七、建立信息網絡安全與數字著作權保護體系(了解)
1.充分重視信息網絡安全;
2.信息網絡安全保護體系的構建:網絡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建設等
3.積極采用數字著作權保護技術。
如方正公司推出的“阿帕比網絡出版整體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