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則
1.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2.賬簿登記完畢后,記賬人員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已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占格二分之一。
4.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下,不得用圓珠筆或鉛筆。
5.各種賬簿必須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若有,注明“此行空白”
6.凡有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在“借或貸”欄寫“借”或“貸”
7.每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一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
8.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9.賬簿登記發生錯誤時,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藥水消除字跡,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