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清查的方法
本節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庫存現金清查是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來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然后再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
庫存現金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
盤點后,根據現金盤點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告表”,是反映現金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對賬。銀行存款清查亦稱銀行對賬,是指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的余額進行核對,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一方記賬有錯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未達賬項是指由于企業與銀行的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取得憑證登記入賬,另一方由于未取得憑證尚未登記入賬的項目。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
在銀行對賬時若存在未達賬項,必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根據調節后的余額來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注意: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起到對帳作用,不能作為調節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的憑證。
(三)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按其明細賬的特點適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