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記(工程和機電產品兩類)
(1)工程施工項目
◆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分開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投標人單位章。投標文件的封套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封套上應寫明規定的其它內容;未按規定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投標人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應書面通知招標人。書面通知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字或蓋章,修改的投標文件還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1)投標文件應包括開標一覽表。投標人應將開標一覽表和投標保證金單獨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標明“開標一覽表”字樣。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開密封裝在單獨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然后再將所有信封封裝在一個外層信封中。
2)內外層信封均應:①清楚標明遞交至招標文件中指明的地址;②注明項目名稱、投標邀請的標題、編號和“在(開標日期和時間)之前不得啟封”的字樣,并填入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日期和時間。
3)內層信封應寫明投標人名稱和地址,以便將遲交的投標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層信封未按要求加寫標記和密封,招標機構對誤投或提前啟封概不負責。
投標人修改投標文件也應按規定密封、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