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投標有效期
4.2.1投標有效期的確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均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4.2.2投標有效期的延長
(1)投標有效期延長的要求
1)招標人關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并獲得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2)投標人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的所有承諾不應隨有效期的延長而發生改變。
(2)投標有效期延長的后果
1)投標有效期的延長應伴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延長。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投標失效。
3)因延長投標有效期可能導致重新招標的情形。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4)招標人應承擔因投標有效期延長對投標人導致的相應損失。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