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投標人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招投標活動的公正性,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此類行為主要包括:
(1)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3)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4)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5)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各部門規章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等均有類似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