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評標
5.5.1評標原則
(1)公平、公正、科學、擇優
《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第17條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為了體現“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制作招標文件時,依法選擇科學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招標人應依法組建合格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依法評審所有投標文件,擇優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2)嚴格保密
嚴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評標地點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封閉狀態下開展評標工作,評標期間不得與外界有任何接觸,對評標情況承擔保密義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相關主管部門等參與評標現場工作的人員,均應承擔保密義務。
(3)獨立評審
評標是評標委員會受招標人委托,由評標委員會成員依法運用其知識和技能,根據法律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獨立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標委員會的名義出具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活動。評標委員會雖然由招標人組建并受其委托評標,但是,一經組建并開始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即應依法獨立開展評審工作。不論是招標人,還是有關主管部門,均不得非法干預、影響或改變評標過程和結果。
(4)嚴格遵守評標方法
《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工作雖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由評標委員會獨立評審,但是,評標委員會應嚴格遵守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5.5.2評標紀律
(1)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2)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3)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此外《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均對評標紀律做出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