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招標投標中的行政法律責任(了解)
招標投標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
◆雖然行政處分是有隸屬關系的上級對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但它仍具有強烈的約束力,如被處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行政處分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42條第1款第(1)項中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六種行政處分形式。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較多,除《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外,還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及各部委的部門規章規定中對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均有規定。包括:
1)責令限期改正。如《招標投標法》第49條規定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強制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
2)罰款。罰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額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規直接確定的罰款數額。
3)處分。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4)暫停或取消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拔付,對建設單位視其違法行為可以不予頒布項目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