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拘束力??蓪⒑贤男Я顟B分為生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三種。
1)合同的成立。一般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逗贤ā返?span
lang=en-us>44條規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合同生效需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和約定的生效條件,包括當事人締約時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標的確定并且可能等四個方面。
如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則可能最終會導致合同無效、效力待定或者合同的可撤銷。
3)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條件的情況下或者合同適用法律中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合同當然不產生效力,且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無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條,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4)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消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效力:在未被撤銷之前,合同有效。被撤銷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可視為無效合同。當事人負有相互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恢復至合同生效之前。
◆可撤銷的情形: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也有權申請撤銷合同。
◆民通意見(67~71條)1990年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5)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須經有權補正人追認方為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要素主要為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等。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后,爭議解決條款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