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招標資格審查的目的是審查供應商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
①具有獨立訂立供貨合同的權利;(主體)
②具有履行合同供貨能力,包括貨物生產制造許可、生產制造、出廠檢驗、運輸、交驗等;(能力)
③產品信譽和售后服務等;(能力)
④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正常)
⑤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及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信用)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對于附帶安裝、調試與維護的合同,還需要審查其安裝、調試與維護資格。(特別)
①主體分解為:a、有效營業執照;b、簽訂合同的資格證明文件,如合同簽署人資格、代理商具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權等;
②能力分解為:a、產品生產制造許可證;b、產品鑒定;c、質量管理體系、驗收標準與質量控制;d、產品包裝與出廠檢驗;e、交貨方式與現場驗收,即成品交貨還是半成品交貨,最終組裝質量與驗收。
③能力分解為:a、產品信譽;b、售后服務,即返修率與服務網點的設置。
④正常分解為:a、投標資格有效,即招標投標違紀公示中,投標資格沒有被取消或暫停;b、企業經營持續有效,即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⑤信用分解為:a、近三年投標行為合法,即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行為;b、近三年合同履約行為合法,即沒有嚴重違約事件發生;c、近三年產品質量合格,沒有因重大產品質量問題受到通報;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