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招標人組織的上述資格審查程序是否正確?為什么?
(2)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3)如果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確定7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過資格預審的10人中直接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方式確定7人參加投標?為什么?應該怎樣做?
[考查]
(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受理責任;(招標人的責任)
(2)《標準資格預審文件》對審查委員會組建的規定;
(3)資格審查的依據;(審查文件)
(4)審查程序與內容。
[分析]
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對資格審查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版)中的精神,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封裝和標識的檢查,是招標人決定是否受理該份申請的前提條件。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依據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招標人受理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考察對標準文件的運用)
[參考答案]
(1)本案中,招標人組織資格審查的程序不正確。
依據《招投標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版),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依據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招標人受理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封裝和標識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應當向招標人了解有關情況,同時書面要求給予相關資格預審申請人給與必要的說明,以保證所審核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確實是資格預審申請人遞交的文件。本案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封裝和標識進行檢查,但未經過必要的核實、澄清或者說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請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
正確的資格審查程序為:
①招標人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②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
③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詳細審查;
④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
⑤完成書面資格審查報告。
(2)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第1、2和4步的做法不正確。
第1步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構成比例不符合招標人代表不能超過1/3,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專家庫專家不能少于2/3的規定,因為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參加評審,視同招標人代表;
第2步中對2份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時間后送達的申請文件評審為有效申請文件的結論不正確,不符合市場交易中的誠信原則,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版)的規定;
第4步中查對原件的目的僅在于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判定原申請文件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的有效與否,而不是判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3)招標人不可以在上述通過資格預審的10人中直接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方式確定7人參加投標,因為這些做法不符合評審活動中的擇優原則,限制了申請人之間平等競爭,違反了公平競爭的招標原則。
如果招標人僅需要7名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需要在資格預審文件中確定進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資格審查委員會確定申請人的排序,進而推薦合格的投標人名單。本案中,招標人不能再采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以外的標準或方法,限制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加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