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發出規定;
(2)書面形式;
(3)投訴人及投訴時效。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環節中的做法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須將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者,招標人要求每個投標人寫下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然,本案中招標監管機構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招標人縮短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發出時間的行為,直接助長了招標人的上述違法組織招標活動,但絲毫不能減輕招標人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組織者的責任。
作為招標人應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同時,將投標截止時間相應延長10日時間,以保證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標時間編制投標文件。
(2)
投標人的投訴理由是正確的。本案中,招標人以投標人沒有按要求遞交承諾書,不向其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不向該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實際上對該投標人施行了歧視待遇、限制了投標人競爭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三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
(3)其他投標人仍然有權利進行投訴。雖然此前向招標人遞交了承諾書,承諾在剩下的5日內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投標工作,但由于招標人的要求和投標人的承諾均違反了法律規定,遞交的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響其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