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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 招標采購程序案例分析

按照招標采購組織程序,本章對各階段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操作問題進行了分析,包括招標公告發布、資格審查、現場踏勘與投標預備會、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發出、投標文件的接收、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質疑投訴處理、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以及一些招標采購組織全過程案例分析,以使讀者能夠組織招標采購,并具備分析程序組織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能力。

  本章列舉75個案例(19)

目錄

4.1招標公告發布

4.2資格審查

4.3現場踏勘與投標預備會

4.4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發出

4.5投標文件的接收

4.6開標

4.7評標

4.8定標

4.9合同簽訂

4.10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案例分析

4.11政府采購詢價案例分析

4.12 招標采購綜合案例分析

 

4.4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

[案例4.18]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增加了招標文件中載明的報價范圍,整理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后,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打電話要求潛在投標人前來招標人所在地進行簽收和領取。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兩家投標人沒有到招標人所在地進行領取,其中投標人a要求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傳真方式發給其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招標人及時傳真給了該投標人澄清與修改的內容;投標人b則一直到開標前3日才來領取。開標時,投標人ab分別進行了質疑與投訴,理由是招標人沒有在投標前15日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送達投標人,直接影響了其投標結果,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宣布中標結果無效,并判處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問題]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環節中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2)投標人的投訴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為什么?

[考查]

《招投標法》和《招投標法實施條列》對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規定。

[參考答案]

1)本案中,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環節中存在一些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里的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文件和數據電文、傳真、郵遞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標人a因為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收到了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傳真件,不存在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通知其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問題;但如上述,招標人在處理投標人b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缺陷,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將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采用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b

 (2)投標人a的投訴訴求不應得到支持,但投標人b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宣布中標結果無效并判處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訴求,依據《招投標法實施條列》第八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違反了招投標法的本條列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所以投標人b的投訴應得到支持,因為招標人的行為已經實質上影響了評標結果,所以行政監督部門應該受理投標人b的投訴,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與處理。

[案例4.19]招標人違規縮短澄清與修改發出時間

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于需要澄清與修改的內容特別多,且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組織設計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完成澄清與修改時,距項目的開標時間僅剩下了5時間。為保證投標人在開標后不投訴,招標人在發放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時,要求每個投標人寫下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在規定的時間內,有一家投標人沒有按招標人的要求遞交該份承諾書,所以沒有領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

開標后,該投標人的報價特別高,導致了其沒能中標,于是在開標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了投訴,理由是由于其沒有收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其投標報價按照原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報價,導致了其報價內容與其他投標人不一致,報價過高,進而沒能中標,而不是其自身實力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判定本次招標無效,依法重新進行招標投標。本案處理過程中,招標人與投標人爭論激烈,觀點截然相反。

 

招標人觀點:招標項目實施周期特別緊張,要求投標人承諾在剩下的5日時間內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投標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監督機構主要領導的前陣子確認,程序上不存在問題。投標人

由于不響應招標人的要求,本應判成非響應性投標。考慮到該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沒有給其判成廢標,已經很照顧該投標人了。

投訴人觀點:招標人將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最短時間不少于15日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的做法本身就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這種行為侵犯了投標人的權利,雖然這種侵犯得到了行政監督管理機構主要領導的同意,但招標人的行為直接觸犯了法律,要求監督機構判定本次招標無效。

[問題]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環節中是否存在問題?如不正確,給出正確做法

(2)投標人的投訴是否能成立?為什么?

(3)其他已經承諾不投訴的投標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訴?為什么?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的發出規定;

  (2)書面形式;

  (3)投訴人及投訴時效。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環節中的做法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須將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者,招標人要求每個投標人寫下書面承諾不會因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晚10日發出,影響其投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然,本案中招標監管機構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招標人縮短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發出時間的行為,直接助長了招標人的上述違法組織招標活動,但絲毫不能減輕招標人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組織者的責任。

作為招標人應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同時,將投標截止時間相應延長10日時間,以保證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標時間編制投標文件。

(2) 投標人的投訴理由是正確的。本案中,招標人以投標人沒有按要求遞交承諾書,不向其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不向該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實際上對該投標人施行了歧視待遇、限制了投標人競爭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三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

3)其他投標人仍然有權利進行投訴。雖然此前向招標人遞交了承諾書,承諾在剩下的5日內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投標工作,但由于招標人的要求和投標人的承諾均違反了法律規定,遞交的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響其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