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招標人定標的依據是什么?招標人定標過程中可否修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2)分析三種意見正確與否,說明理由
(3)招標人應當如何處理此事,如何確定中標人?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評標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對評標無效的規定。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定標的依據是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定標過程中,招標人無權修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除非評標委員會評標違規,招標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尋求行政救濟。
(2)本案例的關鍵在于評標委員會是否依法履行了其職責,即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a的投標進行的評審。評標委員會在對a的投標評審過程中,沒能審查出投標人a將工程量清單中的28465m3調整為了8465m3,認為其是響應性投標。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明確規定了投標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單規定的格式填寫相應單價及合價,同時滿足其中給出的范圍及數量要求,否則為非響應性投標,這實際上將審查投標人工程量是否與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給出的數量一致,列為了評標委員會的審查內容。評標委員會將投標人a的非響應性投標評審為響應性投標的結果,不是簡單的失誤,而是沒有履行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30號令七十二條規定,評標過程中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一種:屬于對法規條文的機械理解,《招投標法實施條列》第五十五條的定標原則成立的前提是評標委員會依法履行了其職責,評標報告真實有效,而本案恰恰由于評標委員會違規導致了評標報告無效,所以不能機械地套用該條規定。
第二種:對投標人a的投標結果判斷是正確的,但不能直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為這里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的違規行為,不屬于《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種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情形,需要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定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決定重新確定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的排序,進而才能依法確定中標人。
第三種:對投標人a的投標結果判斷是正確的,但不能認為就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活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30號令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招標情形,不適用于本案。因為招標人、投標人的行為均不存在違法違規,僅是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沒有履行其法律義務,需要糾正的也僅是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及其評標結果,否則,招標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樣得不到法律支持。
(3)招標人應向行政部門投訴評標委員會評標違規,既沒有履行《招投標法》賦予其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職責。其評標結果屬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無效評標情形,要求重新進行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