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招標采購綜合性案例分析
[背景] 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備招標條件,決定進行公開招標。招標人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k進行招標代理。招標方案由k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經招標人同意后實施。招標文件規定本項目采取公開招標、資格后審方式選擇承包人,同時規定投標有效期為90日。
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點為投標截止時間,2012年4月14日下午2:00點在某會議室召開開標會議。
2012年3月15日,k招標代理機構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如下:
①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②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③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及標段的劃分情況;
④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⑤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2012年3月18日,招標人開始出售招標文件。2012年3月22日,有兩家外省市的施工單位前來購買招標文件,被告知招標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共有48家投標單位提交了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經招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后,由招標代理機構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工期等內容,并由投標人代表對開標結果進行了簽字確認。
隨后,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了評審。最后確定了a、b、c三家投標人分別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招標人于2012年4月28日向a投標人發出了中標通知書,a中標人于當日確認收到此中標通知書。此后,自4月30日至5月30日招標人又與a投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于是a投標人將價格在正式報價的基礎上下浮了0.5℅,最終雙方于6月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針對本工程,寫出一個完整的招標程序。
(2)本案招投標程序有那些不妥之處?為什么?
[考查]
(1)招標采購程序;
(2)法律法規對程序內容、時間的規定;
(3)法律法規對合同簽訂的規定。
[參考答案]
(1)針對本工程,一個完整的招標程序如下:
成立招標工作小組→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如有)→發布招標公告→出售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踏勘和招標答疑→接收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定合同協議書
(2)存以下6項不妥之處:
①開標時間2012年3月14日下午2:00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012年3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②招標公告的內容不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除已明確的內容外,還應載明以下事項: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③招標文件停止出售的時間不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3月18日開始出售預審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應是3月22日下午截止。
④由招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不妥。《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
⑤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不妥。《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里的合同價格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界定的實質性內容。
⑥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價格不妥。《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書于4月28日發出,直至6月3日才簽訂了書面合同,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0日期限。
中標人的中標價格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中標價就是簽約合同價。本案中將其下浮0.5%后作為簽約合同價,違反了《招標投標法》。
[案例4.69]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案例分析
[背景]某省中央財政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0億,該項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公司全程進行招標代理。
事件一: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d的投標函中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而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函須加蓋投標人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投標人h的單價與總價不一致,單價與工程量乘積大于投標文件的總價,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此類情況為重大偏差。
事件二: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其中g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原標底的30%。詢標時,g投標人發來書面更改函,承認原報價存在遺漏,將報價整體上調至接近于標底的99%。
事件三: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a發來書面更改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了勘誤,同時對其投標文件中,超過招標文件計劃工期的投標工期限調整為在招標文件約定計劃工期基礎上提前十日竣工。
事件四:經評審,各投標人綜合得分的排序依次是h、e、g、a、f、c、b、d。評標委員會李某對此結果有異議,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又不提出書面意見。
事件五:確定中標人h后,中標人h認為工程施工合同過分袒護招標人,需要對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件進行調整,特別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招標人同時提出,在中標價的基礎上降低10%的要求,否則招標人不簽訂施工合同。
[問題]
(1)以上事件如何處理?并簡要陳述理由。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哪三個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考查]
(1)評標依據;
(2)評標過程一些特殊事件處理;
(3)合同簽訂的原則。
[參考答案]
(1)各事件處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一:投標人d的投標文件中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此類情況屬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不響應,屬于廢標情形。投標人h的投標總價與其報價文件中總價不一致,招標文件約定此類情形屬于細微偏差,故應以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為其中標價,但在評標過程中,應對報價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與單價金額不一致時,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改總價的原則確定投標人h的評標價,進行評標。
事件二: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合理報價或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個別成本,評標人在詢標時應要求該單位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如果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但g單位在應標時,不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合理說明,反而對其報價做了修改。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據有關規定,投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g單位的做法實際上是二次報價,明顯地改變了原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而沒能解釋報價低的原因,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故g單位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三: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a發來書面更改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了勘誤,同時對超過招標規定的施工期限調整至低于規定的期限。詢標時,投標人a對施工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勘誤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標工期的修改,屬于對實質性的內容進行修改。由于該投標人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屬于重大偏差,投標人a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四:綜合排序不正確,a、d、g的投標為廢標,不應列入排序,正確排序為:h、e、f、c、b。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李某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或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事件五: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如果中標人h堅持修改合同主要條款,否則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視其行為為放棄中標合同,沒受其投標保證金,并申請解除與h的合同關系,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招標人提出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再次降價10%的做法是不正確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招標人堅持降低中標價10%的話,中標人可以拒絕簽訂合同,并要求招標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其他違約責任,退還投標保證金。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h、e、g分別為第一中標、第二中標、第三中標候選人。
《招標投標法》關于訂立合同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給他人完成。
1、訂立合同時限: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
2、訂立合同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3、訂立合同約束條件:
①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②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規定:依法繳納,不能擅自提高。
4、訂立合同的其他規定:如關于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