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招標文件依據該省建設廳的規定,提出“中央、軍隊在本省的監理單位和外省市進本省的監理單位還應持有本省建設廳注冊登記或審批手續”的條款是否違規?投標人不滿足這一條規定是否一定判為無效投標?
(2)監理費率低于國家標準是否可以中標,投標人b是否可以中標?為什么?
[考查]
(1)《招標投標法》第六條、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的規定;
(2)政府指導價上下浮動幅度空間。
[參考答案]
(1)本案中,該省建設廳文件以及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中央、軍隊在本省的監理單位和外省市進本省的監理單位還應持有本省建設廳注冊登記或審批手續,直接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六條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規定。按《立法法》,上述條款違反了其上位法《招標投標法》規定,屬于無效條款。投標人單不滿足這條規定不能判為無效投標文件。
(2)《價格法》規定了三種價格,即政府指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規定了依法必須實行監理項目執行政府指導價。本項目屬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b的報價超出了許可的范圍與幅度,依據《價格法》規定,其報價無效。所以本案中投標人b不能中標,否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