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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招標采購沖裁與訴訟

[案例5.11] 政府采購合同撤銷權糾紛案

[背景]200597a市政府采購中心受m大學委托,就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采購項目組織了采購項目的招標、開標、評標工作。m大學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經評審,b公司中標,隨后與m大學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但200591620日,a市政府采購中心和a市財政局先后接到匿名舉報,稱b公司在該項目投標過程中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要求調查核實。a市財政局組成了調查組開展調查,經調查,證明b公司與另一投標供應商c公司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b公司否認串通投標。調查小組取得的多個證據證明其串標行為,如參與投標的5家供應商中,只有b公司與c公司所投報的技術標書從“產品組成技術說明”、“產品的技術服務和銷售服務內容及措施”到“投標貨物明細表”中包括計算機、服務器和投影儀在內的投標明細表連續41頁的內容、格式和排版完全相同;c公司報價均高于b公司;經委托公安機關技術鑒定,確認兩份投標文件相同部分出自一個電子文本;經原評標委員會審查,出具了對兩份投標文件的認定情況,認為b公司與c公司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而且c公司項目負責人承認了串通投標的事實經過,并提供了證言和通話記錄等證明材料。

a市財政局于20051027作出處理決定:撤銷b公司與m大學的合同,處中標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b公司三年內、c公司一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200639b公司不服a市財政局的行政處罰,向a市東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b公司認為:a市財政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所適用的法律違反了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進行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也嚴重違法,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及其相應行政處罰決定。2007117,法院作出判決:“維持a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b公司不服判決,于200722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開庭審理,于200745,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b公司與m大學訂立的是否為政府采購合同?為什么?

(2)a市財政局是否有權撤銷b公司與m大學的合同?為什么?

 

[考查]

政府采購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的區別。

 

[參考答案]

(1)b公司與m大學訂立的是政府采購合同。理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合同是指采購人因政府采購行為而與供應商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m大學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因此,m大學的采購是政府采購,b公司與m大學訂立的合同是政府采購合同。

 

(2)a市財政局有權撤銷b公司與m大學的合同。原因在于,政府采購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第十九條的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框架內,財政局的處罰決定和法院的判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案例5.14 ]某法院對某招投標糾紛案的判決

[背景]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況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某市七一南路5號。 法定代表人:d1,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w11,為該地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w12,男,1967118日生,為該司辦公室主任。,

被告:a房地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某市紅旗南路168號。法定代表人:d2,為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w2,女,1969321日生,為該公司工程部經理。

第三人:b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某市朝陽路3號。法定代表人:d3,為該招標代理公司經理。

(二)案情介紹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下稱c公司)訴被告a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a公司)建設工程招投標糾紛一案,南市區人民法院于2005914日受理,并追加b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b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該案與本院受理的另案屬同一標的,本院依法調卷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0510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c公司委托代理人w11w12,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w2,第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d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c公司訴稱,2005824日,b公司作為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代理機構,當眾宣布我司為中標人,a公司作為招標人于2005828日向我司送達中標通知書。但a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與我司簽訂書面合同,并一直企圖變更中標人。為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我司在該項目招標中,中標有效,并督促a公司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否則,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賠償我司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損失。

被告a公司辯稱,c公司收到的中標通知書是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填寫并要求我司蓋章才發出的,但因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未簽章核準,該中標通知書無效。故我司未與其訂立合同,責任在于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不作為,請法院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b公司述稱,我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對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進行招標,整個程序合法有效。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對投標人d公司的異議予以否決,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處理決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公正判決。

(三)審查過程

經審理查明,市委辦公室于2005516日委托a公司對市委閑置土地進行定向商品住宅開發,設計修建商住樓65套,總建筑面積10400平方米。a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716日委托b公司對該工程施工進行招標。同日,b公司向c公司、d公司、e公司發出了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載明:市委商住樓建設地點在市八一路6號,建設規模為10400平方米,發包方式為總價包干,投標人須交納投標保證金35萬元,現場踏勘及投標預備會于2005720日上午900時召開,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為200586日上午930分。720日,b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3個投標人的資信進行了實地考察與確認。720日上午,b公司書面通知三個投標人更改最高限價和電話通知d公司加蓋原中標工程執行情況的證明公章。86日上午930分前,三個投標人均遞交了投標文件,開標會議按時舉行。上午10時許,b公司對三投標人的資信情況進行確認并公布:c公司為29.26分,d公司為31.61分,e公司為32.84分。上午11時許,評標委員會認定d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中,某個資信證明文件上僅有個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應為無效。對其資信狀況得分予以扣減,將d公司的資信得分由31.61分更改為30.55分。評標結束后,b公司宣布:c公司最后得分78.62分,d公司最后得分78.12分,e公司最后得分77.86分。c公司(注:書中筆誤“b”公司為中標人)為中標人。當日下午,d公司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招標辦)投訴。市招標辦于同月16日作出市建招[2005]19號《行政處理書》,確認b公司組織的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程序合法,結果公正。d公司收到市招標辦《行政處理書》的當日向地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地區招標辦)提出投訴。地區招標辦于96日作出地建招標發[2006]8號《行政處理書》,維持了市招標辦意見。d公司在96日收到地區招標辦《行政處理書》當日,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省招標辦)提出復審申請。96日,a公司與c公司經反復商討,搶在復審決定下達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市招標辦未在該中標通知書上簽章。924日,省招標辦作出省建招發[2005]26號《行政處理決定》,將地區招標辦地建招標發[2006]8號《行政處理書》撤銷,認定d公司在市委商住樓工程投標中資信分有效。108日,c公司向南市區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112日,d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確認其為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中標人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c公司、d公司、e公司均向市委辦公室交納投標保證金35萬元。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質證無異議的市委辦公室516日出具的《委托書》、a公司716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b公司716日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86日形成的《評標報告》、市招標辦816日作出的市建招[2005]19號《行政處理書》、地區招標辦于96日作出地建招標發[2006]8號《行政處理書》、省招標辦作出省建招發[2005]26號《行政處理決定》、b公司96日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等書證和c公司、b公司、a公司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c公司與a公司、b公司在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所形成的招標投標關系,屬民事活動范疇,應受我國民法通則、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及省建設廳、省監察廳制定的相關政策文件調整。c公司所持中標通知書未經市招標辦核準簽章,不符合建設部建監[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雖然,省招標辦是省建設廳依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相關文件設立的對全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的職能部門,作出的關于市委商住樓工程招標問題的處理決定,符合省建設廳、省監察廳建招發[2000]0241號《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異議或投訴管理辦法》(下稱投訴法)的規定,但不能因此確認d公司為中標人。因此,a公司及b公司應依據該決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重新確定中標人。故,c公司關于確認中標通知書有效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基于此,c公司以未產生法律效力的中標通知書提出的由a公司雙倍返還保證金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a公司上列的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四)判決結果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c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1860元,由原告c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決?為什么?

 

[分析]

本案例考核重點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理解與判別。

 

[參考答案]

不同意法院的判決中關于“c公司所持中標通知書未經市招標辦核準簽章,不符合建設部建監[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觀點。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標通知的法律性質為承諾,屬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到達時生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的有關規定,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具有特殊性。因此,如無特殊情形,a公司向c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則中標通知書生效。法院認為中標通知書不產生法律效力的依據是“不符合建設部建監[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

 

本案中,96a公司與c公司經反復商討,搶在復審決定下達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該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本工程為市委閑置土地定向商品住宅開發)、或者第三人(d公司)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5.16]建筑公司訴某開發公司招投標糾紛案

[背景]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產公司

20001122某省a房地產公司就一住宅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該省b建筑公司與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參加了投標。結果由b建筑公司中標。20001214a房地產公司就該項工程建設向b建筑公司發出中標通書,其中載明:工程建筑面積74781平方米,中標價格8000萬元人民幣,要求于1225簽訂工程承包合同,1228開工。中標通知書發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產公司的要求提出,為抓緊工期,應該先做好施工準備,后簽工程合同。a房地產公司也就同意了這個意見。之后,b建筑公司進入了施工現場,平整了場地,將打樁樁架運入現場,并配合a房地產公司在1228打了兩根樁,完成了項目的開工儀式。

但是,工程開工后,還沒有等到正式簽訂承包合同,雙方就因為對合同內容的意見不一而發生了爭議。a房地產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將工程中的一個專項工程分包給自己信賴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標文件沒有要求必須分包而拒絕。200131日,a房地產公司明確函告b建筑公司: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

無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訴至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產公司既已發出中標通知書,就表明招投標過程中的要約已經承諾,按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產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560萬元。但a房地產公司辯稱:雖然已發了中標通知書,但這個文件并無合同效力,且雙方的合同尚未簽訂,因此雙方還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a房地產公司有權另行確定合同相對人。

[問題]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

(2)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

(3)由于沒有訂立合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雙方的損失應當如何承擔?為什么?

 

[考查]

(1)招標投標活動中要約、承諾及合同生效等條款;

(2)招標投標活動中合同爭議處理原則等。

 

[參考答案]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同時,投標人表明一旦中標,將受投標文件約束,表現為中標后將按照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標保證金作為保證,因此,也符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條件。

 

(2)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因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意味著招標人接受了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即中標通知書是受要約人(招標人)同意要約(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標文件又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兩者的內容構成了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

 

(3)《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簽訂合同,則應當有一方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的內容都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體現出來。這一過程中,招標人處于主動地位,投標人只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如果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則應當是廢標。因此,一旦出現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都沒有約定合同內容的情況,應當屬于招標文件的缺陷。此時的處理原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的規定:第一,雙方協議補充;第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因此,如果a房地產公司拒絕簽訂合同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5.17] 某施工合同糾紛仲裁案

[背景]2002513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c仲裁委員會裁決。200349日,b施工企業開始進場施工。200311月該工程經縣建設局辦理公開招投標手續,1121日經縣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備案,發出中標通知書,在沒有b施工企業報價的情況下,確定b施工企業為a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城東2#住宅樓”中標人,建設規模為5723平方米,中標標價為人民幣240萬元,420/平方米。112114時前到a房地產公司與該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雙方一直沒有按中標通知書重新簽訂施工合同。a房地產公司從20039月至20043月給b施工企業撥付工程款共計150萬元。20031128日,b施工企業承建的城東2#住宅樓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

b施工企業退出施工現場后于2004523日向a房地產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結算書,該結算以雙方2002513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扣減甩項項目,增加新增項目,結算價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產公司在審查b施工企業《建筑工程結算書》時有異議,認為雙方應當以中標通知書價格為基準(扣減甩項項目,增加新增項目),則結算價為2076503元。a房地產公司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b施工企業向c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

(1)2002513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標通知書由縣招標投標管理站發出是否正確?為什么?

(2)如果最終無法協商一致,應當以何種方式作為解決合同爭議?為什么?

(3)雙方應當如何進行結算?為什么?

 

[分析]

本案例考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其效力,特別要注意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是獨立的。

 

[參考答案]

(1)2002513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理由: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商品住宅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因此,2002513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尚未進行公開招標,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時,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故招標投標管理站發出不正確。

 

(2)如果最終無法協商一致,應當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理由是:雖然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的訂立無上述情況,則不論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

雙方約定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則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當事人只能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c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仲裁,縣人民法院則應當不予受理。

 

(3)結算應當以雙方2002513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扣減甩項項目,增加新增項目,進行結算。理由是:該案例中,招標完全成了走過場,在沒有b施工企業報價的情況下,確定中標標價為人民幣240萬元,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不成當事人約定。雙方于2002513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合同無效,但對工程價款的約定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應當支持施工企業的請求,按照雙方2002513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扣減甩項項目,增加新增項目,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