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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2.11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變更和索賠管理

2.11.1 變更與洽商

1)變更與洽商的基本概念

2)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5

3)變更的程序

提出、批準、變更指令發出、合同價款調整

4)變更的估價原則

2.11.2 索賠管理

1)索賠的特點

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其義務,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受損失的一方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向違約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1)索賠作為一種合同賦予雙方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權利主張,其主體是雙向的。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不僅承包商可以向業主索賠,業主也同樣可以向承包商索賠。

2)索賠必須以法律或合同為依據。只有一方有違約或違法事實,受損方才能向違約方提出索賠。

3)索賠必須建立在損害后果已客觀存在的基礎上,不論是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沒有損失的事實而提出索賠是不能成立的。經濟損失是指因對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額外支出,如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管理費等額外開支;權利損害是指雖然沒有經濟上的損失,但造成了一方權利上的損害,如由于惡劣氣候條件對工程進度的不利影響,承包商有權要求工期延長等。

4)索賠應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賠應該有書面文件,索賠的內容和要求應該明確而肯定。

5)索賠是一種單方行為。

2)索賠的原因分析

引起工程索賠的原因非常多和復雜,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設計方面。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與實際間的差異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工程合同方面。在設計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3)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地震、臺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構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賠。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等人為因素,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賠。

5)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管理原因。當前建筑市場中工程建設項目的承發包包括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多種方式,使得承發包工作變得復雜和管理難度增大。當其中任何一個承包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會引發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質量、數量和經濟等方面的索賠。

6)價格調控引起的索賠和法規變化引起的索賠。

 

3)建設工程索賠的主要類別、原則、依據和程序

見表2-32

4)建設工程項目費用索賠的計算

1)分項法。分項法是按每個索賠事件所起損失的費用項目分別分析計算索賠的一種方法。這一方法是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將索賠費用分項列出,并提供相應的工程記錄、收據、發票等證據資料,這樣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給以分析、核實,確定索賠費用,順利解決索賠事宜。在實際中絕大多數工程的索賠都采用分項法計算。

2)總費用法,又稱總成本法。就是當發生多次索賠事件后,重新計算該工程的實際總費用。再從這個實際總費用中減去投標報價時的估算總費用,計算索賠余額,具體公式為:

索賠金額=實際總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

3)修正總費用法。此方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內容如下:

①將計算索賠款的時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②只計算受影響時段內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內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損失。③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④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按所受影響時段內該工作的實際單價進行核算,乘以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調整后的報價費用。

按修正后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

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后的實際費用-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

修正總費用法與總費用法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進,能夠相當準確地反映出實際增加的費用。

 

5)建設工程項目工期索賠的計算

1)工期延誤的概念

2)工期索賠的依據和條件

3)工期索賠的分析和計算方法

a直接法

b比例分析法

6)反索賠

工程項目的反索賠是指發包方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賠。項目的反索賠是發包方實施投資控制和保證實現目標的基本管理內容之一。發包方向承包人索賠的主要途徑:一是減少或防止可能產生的索賠;二是反索賠,對抗承包人的索賠要求。發包方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賠的內容包括:

1)工期延誤反索賠。工期延誤屬于施工承包人責任時,發包方對承包人進行的索賠,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或交付)違約金。發包方在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發包人的盈利損失;由于工期延長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項目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用;由于本工程延期而造成的租用其他建筑的租賃費。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每個合同文件中均有具體規定,一般按每延誤一天賠償一定的款額計算,累計賠償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的10%

2)施工(設計)缺陷索賠。施工(設計)承包人的施工(設計)質量不符合技術質量規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在保修期未滿以前完成應該負責補修的工程時,發包方有權向施工(設計)承包人追究責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補工作,發包人有權雇用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賠。施工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證明時,發包方可以直接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施工承包人未付給指定分包人,并從應付給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4)發包方合理終止合同或施工承包人不合理放棄工程的索賠。如果發包方合理地終止與施工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人不合理地放棄工程,則發包方有權從施工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項目建設過程中,為防止索賠現象的發生或為反索賠提供依據,做好投資控制,以維護發包人(業主)應得的利益,發包方應加強項目的檔案及信息管理,建立項目數據庫并實現項目管理信息資源共享,為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相應的信息和數據資源,避免決策錯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