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國際貿易適用的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和各國的國人法和國際法的區別在于它不具有絕對的法律約束力,而是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1)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p255)
國際貿易慣例的使用,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
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準;
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準;
3)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4)國際貿易慣例也是許多國際貿易法律制定的基礎,也是很多國際貿易糾紛裁決的依據,它是國際貿易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
?。?span lang=en-us>2)國際貿易慣例的分類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2)交易結算方面
3)貨物保險方面
4)貨物運輸方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