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服務項目管理
4.3 服務項目采購與合同管理
4.3.1.服務項目采購方式
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招標方式又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非招標方式分為競爭性談判與單一來源采購。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之所以對大多數服務項目尚未強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究其原因:服務項目管理工作在承擔范圍、過程方式及責任方式上均具有較大的彈性,許多服務的具體工作規范至今尚未出臺,而相應服務方的咨詢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在這種情況下如強行規定采用招標方式,對選擇咨詢服務需處理的上述復雜問題容易失于草率,且在招投標的短暫時間內僅憑投標文件就確定提供咨詢服務的單位,確實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較強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采購方式的規定上保有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使業主與客戶根據與潛在服務單位溝通交流的具體情況,確定最適宜的項目服務單位承擔。但隨著服務行業的逐步規范、服務機構工作水平的提高與穩定,以招標方式采購服務項目的比率將會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