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投標人信譽
投標人信譽是指投標人履行合同的信譽情況和銀行資信狀況。投標人應提供近年經營活動中有無工程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合同爭議糾紛引起的訴訟、仲裁、違法行為記錄及有關行政處罰等相關情況的聲明和證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裁決,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法律文書;相應銀行在投標同期或近期出具的資信狀況證明。
8.投標人限制情形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確保施工招標的公平、公正性,往往對施工投標人提出一定的限制和回避要求。《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資格申請人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況:12種
①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②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③本標段的監理單位;
④本標段的代建人;
⑤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⑥本標段的監理單位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⑦與本標段的監理單位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⑧本標段的監理單位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⑨被責令停業的;
⑩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3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此外,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4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標人的投標無效:教材新增內容
①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并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②與本標段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
③與本標段的其他投標人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