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購的資金
2)采購資金。政府采購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未列入但采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a.《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內容:《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一般是各采購單位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車、電梯、取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還包括在中央部門內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和救災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氣象專用儀器、警用設備和用品、質檢專用儀器、海洋專用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都屬于政府采購的范圍。
b.《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內容:采購金額超過政府采購的最低限額標準的,也屬于政府采購的范圍。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的最低限額標準為: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為50萬元,工程為60萬元。
4)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政府采購活動。
(2)政府采購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政府采購法》及配套法律規范履行對政府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方式、采購程序、資金支付、合同履行和驗收等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以及政府采購機電產品進行國際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過程由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但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由財政部門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