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招標采購專業實務》
第十章 國際招標采購
本章知識體系:
10.1規范公共采購的國際規制
10.2我國利用外資貸款項目采購的主要規定
10.3 世行、亞行采購綜述
10.4 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工程、貨物和非咨詢服務采購
10.5 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工程招標
10.6 世行、亞洲貸款項目貨物招標
10.7 世行、亞行貸款咨詢服務采購
10.8 世行、亞行貸款項目采購與國內采購比較
本章名稱由原來的“利用外資項目的招標采購”調整為“國際招標采購”,內容調動也很大,由原4節重組、增添后調整為8節,但由于只是要求“了解”層次的內容,故對整體的影響不是很大。
本章大綱要求:
1.了解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的主要內容。
2.了解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采購工程、貨物、服務的分類、方式、程序等特點。
3. 了解世行、亞行采購工程、貨物、服務的資格審查方法和程序、招標文件內容和格式、評標方法和定標程序、合同簽訂和履行等特點及其與國內招標運作的主要區別。
其中,“了解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的主要內容”是新增的大綱要求。
教材主要對第二和第三層次的招標采購國際化進行介紹。
【例題1】按照招標采購國際化的層次劃分,在我國境內利用外資進行的招標采購屬( )的范疇。
a. 最高層次 b. 第二個層次 c.第三個層次 d. 第四個層次
【答案】c
10.1規范公共采購的國際規制(了解)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公共采購的國際化,我國招標采購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融合、招標采購制度與國際制度的接軌已是必然趨勢。
公共采購市場的融合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部分成員方簽署的《政府采購協定》和歐盟的《公共采購指令》;公共采購的國際規制方面,在全世界應用范圍最廣、影響力最大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采購示范法》。
教材簡要介紹《采購示范法》,注意措辭習慣:如將“采購人”稱作“采購實體”、將“協議供貨”稱作“框架協議”。
10.1.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簡介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 于1966年12月成立,目的是希望在減少或消除貿易障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是聯合國系統在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法律機構。貿法會成員資格僅限于聯合國的部分國家, 2004年擴大到60個國家。我國于1983年加入貿法會。
按照工作分工的不同,貿易法委員會目前下設6個工專題作組,專題分別為:采購;國際仲裁和調解;運輸法;電子商務;破產法;擔保權益。
貿法會的使命是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協調指國內法律與國際規制接軌,制定一系列示范法;統一是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建立國際公約。
10.1.2 《采購示范法》的立法背景、過程和作用
1994年貿法會第27屆年會上經補充和完善,通過了《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促進了各國公共采購立法的統一,有助于減弱或消除因各國相關采購法規差異而造成的國際貿易壁壘。
《采購示范法》既不是公約,也不是慣例,只是一個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共采購法律制度為基礎,綜合各國的制度設計和操作經驗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采購示范法》將制定采購條例的任務留給了頒布國,但制定條例時不應違背既定的目標和原則。在實施《采購示范法》時要與頒布國的其他法律接軌,使其成為一個有機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在立法時參照和借鑒了《采購示范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10.1.3 1994年《采購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的主要內容
序言中規定了公共采購的6個目標。除序言外,1994年版的《采購示范法》共有6章57條。
(1)第一章總則
本章中明確了《采購示范法》的適用范圍,還包括定義、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資格預審程序、通信的形式、拒絕全部投標、中標通知和語言等內容。
1994年《采購示范法》將關系到國防和安全的采購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同時規定,頒布國可以在其采購或實施條件中規定其他例外情形。
(2)第二章采購方式及其適用條件
第二章規定了針對貨物和工程的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并確立了招標方式的優先地位。其中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采購實體采購貨物或工程均應通過招標程序進行采購。
在本章中還對第五章中所列舉的6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了詳細描述。
(3)第三章招標程序
第三章對于招標程序做了詳細的規定。分為征求投標和資格預審申請、投標文件的提交及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三部分內容。
在本章中規定,采購實體與投標人之間不得就投標文件進行談判。此外,還規定了接受投標和采購合同生效的條件。
(4)第四章服務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四章規定了服務采購的主要方式為征求建議書。明確了服務采購中供應商主要在服務質量上進行競爭。并列舉了征求建議書采購方式的三種程序,即不通過談判、通過同時談判及通過順序談判。
(5)第五章招標方法以外的采購程序
在第五章中規定了兩階段招標、限制性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報價和單一來源采購這5種采購方式的具體程序。
(6)第六章審查
第六章中設計了三層的爭議解決機制。首先是采購實體的審查;其次為行政機關的審查;最后為司法審查。還規定了供應商要求審查的權利,
(7)關于《立法指南》
《立法指南》闡述了《采購示范法》中各條款產生的背景和緣由,說明了為什么必須設立這些條款才能實現在序言中所闡述的目標。
10.1.4 《采購示范法》的修訂背景
1994年《采購示范法》頒布之后,在公共采購領域又陸續出現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
(1)公共采購的范圍不斷拓展
公共采購的范圍逐步拓展到國防采購領域和其他領域。
(2)科學技術的進步.給公共采購提供了新工具
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進步,推動了招標采購活動的發展。
(3)在提高公共采購效率方面,各國摸索出一些新手段
基于框架協議,有些國家的國內法對其做出了規定,以實現經濟和效率的最大化。
(4)隨著各國公共采購實踐活動的開展,暴露出一些新問題
救濟和利益沖突、供應商名單的運用、評標原則與促進工業、社會或環境目標的結合、采購中的社會參與、投標文件中文件資料的公證、異常低價競標等成為了新議題。
10.1.5 《采購示范法》的修訂
(1)在適用范圍方面
擬訂中的新《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修訂本》”)引入了“公共采購”的概念,并將國防采購納入了公共采購的范疇。
(2)電子采購方面
貿法會認為電子采購的潛在益處與《采購示范法》序言中載明的許多宗旨和目標是一致的,但需要對電子采購進行詳細研究和審查,以使制定了有關法律的國家能夠充分享受電子采購的好處。
《示范法修訂本》涉及使用電子采購的工作進展主要體現在:2個領域:
1)與采購有關的信息的發布,包括制約采購合同的法律和條例、招標文件和有關信息和所授予合同信息的發布;
2)在采購過程中使用電子通信,包括使用電子逆向拍賣。
(3)在框架協議方面
《示范法修訂本》中引入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區分了不同的框架協議類型并規定了適當的監管程度。
(4)在救濟和利益沖突方面
貿法會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基礎,將利益沖突問題列入了《示范法修訂本》和《立法指南》的專題內容,要求采購實體應當將具備不公平競爭優勢或利益沖突的供應商排除在采購程序之外。
(5)在采購方式方面
在1994年《采購示范法》規定的7種采購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逆向拍賣、框架協議方式,拆分征求建議書方式為不通過談判征求建議書、通過對話征求建議書和通過順序談判征求建議書三類方式,使得采購方式的總數達到了空前的11種。
10.1.6 2011年《采購示范法》及其重點內容
2011年7月1日,貿法會委員會第44屆年會通過了《采購示范法修訂本》。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示范法》,相較新版適用范圍增大了。
2011年《示范法》對標準采購、緊急采購、簡單低價值采購,以及大型復雜項目規定了不同的采購程序。新版《示范法》允許采購實體利用電子采購和框架協議等現代商業方法在采購中最大程度地提升效益。
(1)電子逆向拍賣
根據《采購示范法》,“電子逆向拍賣”系指供應商或承包商在規定期限內相繼提交更低出價,出價自動評審,采購實體選出中選報價書所使用的在線實時采購工具。其適用范圍為:采購實體可以詳細描述采購標的的規格;可以確保足夠數量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有效競爭;并且,評標標準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額表示。
采購實體既可以單獨使用電子逆向拍賣授予合同,還可以與其他采購方式(如框架協議)結合,作為授予采購合同前的一個階段而使用電子逆向拍賣。其中,作為獨立采購方法的電子逆向拍賣的程序如下:7步
1)采購實體征求出價,應當登載電子逆向拍賣邀請書;
2)如果認為有必要,采購實體可以規定參加電子逆向拍賣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最高數量;
3)采購實體可以根據特定采購的情形,決定在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審查或評審初步出價;
4)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對初步出價進行了審查或評審的,采購實體應當在初步出價審查或評審完成后:
5)電子逆向拍賣的登記和舉行拍賣的時間。
6)電子逆向拍賣期間的要求。
7)電子逆向拍賣結束后的要求。
(2)框架協議程序
“框架協議程序”系指分兩階段進行的程序:第一階段甄選將加入與采購實體的框架協議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第二階段將框架協議下的采購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協議的一個供應商或承包商。
框架協議程序的適用范圍為:對采購標的的需要預計將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不定期出現或重復出現;或由于采購標的的性質,對該采購標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在緊急情況下出現。
在“框架協議程序”項下,“框架協議”是指框架協議程序第一階段完成時,采購實體與一個或多個中選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的協議。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開放式框架協議、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無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4類:
“封閉式框架協議”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不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議;
“開放式框架協議”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協議的當事人之外其他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議。
“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是指有不止一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的開放式框架協議或封閉式框架協議下的程序,在訂立框架協議時無法充分準確確定的某些采購條款和條件將通過第二階段競爭加以確定或細化;
“無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是指訂立框架協議時已確定所有采購條款和條件的封閉式框架協議下的程序。
具體的程序內容參考教材做簡單了解即可。
【例題2】下列關于《采購示范法(2011)》中的框架協議程序說法不正確的是:
a.“框架協議程序”系指分兩階段進行的程序
b.“開放式框架協議”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協議的當事人之外其他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或承包商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議。
c.“封閉式框架協議”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不可隨后加入的框架協議;
d. “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是指訂立框架協議時已確定所有采購條款和條件的封閉式框架協議下的程序。
【答案】d
【解析】“有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程序”是指有不止一個供應商或承包商的開放式框架協議或封閉式框架協議下的程序,在訂立框架協議時無法充分準確確定的某些采購條款和條件將通過第二階段競爭加以確定或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