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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我國海關審價的法律依據

1.含義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從價稅時審查估價的應稅價格,是憑以計征進出口貨物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稅額的基礎。

2.海關審價的法律依據(分為三個層次)

1)法律層次:《海關法》

2)行政法規層次:《關稅條例》

3)部門規章層次:《審價辦法》、《征管辦法》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重點)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審定:

估價方法:有6種(注意順序,2009年和2011年考題曾考核過)

1.成交價格法

2.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3.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4.倒扣價格方法

5.計算價格方法

6.合理方法

6種方法必須依次使用。經海關同意,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可以顛倒使用。

1.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法:(重要考點,理解掌握)

1)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2)成交價格

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成交價格不完全等同于貿易中實際發生的發票價格,需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成交價格的調整因素

計入因素(也叫計入項目):

①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濟費用

傭金分為:購貨傭金和銷售傭金

購貨傭金也叫買方傭金,不計入完稅價格。而銷售傭金(賣方傭金)要計入完稅價格

②與進口貨物作為一個整體的容器費

③包裝費

④協助的價值

⑤特許權使用費

⑥返回給賣方的轉售收益

上述所有項目的費用或價值計入到完稅價格中,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①由買方負擔

②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中

③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

扣除項目(不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費用:如果成交價格中已經包含這些項目,則將其從成交價格中扣除。如果成交價格中沒有包含這些項目,則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①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④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⑤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4)成交價格本身須滿足的條件(重要考點)

成交價格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否則不能適用成交價格方法

①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和使用權不受限制

②貨物的價格不應受到導致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③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的從買方獲得因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任何收益,除非該收益有具體量化的數據。

④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不影響價格。

2.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

不能夠采用成交價格方法,按照順序考慮采用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方法。

1)“相同貨物”

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

“類似貨物”

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2)時間要素

指“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指:進口貨物接受申報之日的前后各45以內。

3)運用

首先應用和進口貨物處于相同商業水平、大致相同數量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應優先使用同一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倒扣價格法

1)概念:倒扣價格法是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一環節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來估定完稅價格。

2)用以倒扣的上述銷售價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被估貨物進口時或大約同時,將該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

②按照該貨物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

③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的價格

④向境內無特殊關系方銷售的價格

⑤按照該價格銷售的貨物合計銷售總量最大

3)倒扣價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進口時的狀態銷售

②時間要素

③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4)倒扣價格方法必須的倒扣項目:

①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時通常支付的傭金或利潤和一般費用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保費。

③進口關稅以及在境內銷售有關的國內稅。

④加工增值額。

4.計算價格法

以發生在生產國或地區的生產成本作為基礎。

計算價格法為第5種估價方法,但如果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提出要求,并經海關同意,計算價格方法可以與倒扣價格方法顛倒順序使用。

5.合理方法

當海關不能根據前面5種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根據公平、統一、客觀的估價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合理估價方法,實際上不是一種具體的估價方法,而是規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圍和原則。運用合理方法估價時,首先應當依次使用前5種估價方法。

 

(二)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審定參見教材第284-286頁。

一共提到11種情形

1.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價方法:

1)進口時需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3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4)加工企業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2.出口加工區內加工企業內銷制成品估價辦法

1)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包括殘次品),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3.保稅區內加工企業內銷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價辦法

4.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所進入境內需要征稅的貨物估價方法,以從上述區域進入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5.出境修理復運進境貨物的估價方法

海關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6.出境加工復運進境貨物的估價方法

海關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7.暫時進境貨物的估價方法

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8.租賃進口貨物的估價方法

1)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予以計入。

2)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3)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規定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9.減免稅貨物的估價方法

特定減免稅貨物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海關批準可以出售、轉讓、移作他用,須向海關辦理補稅手續。海關以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

10.無成交價格貨物的估價方法

11.軟件介質的估價方法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1.運費的計算標準

進口貨物的運費,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2.保險費的計算標準

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無法確定時,海關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保險費。

3.郵運貨物運費的計算標準

4.邊境口岸運費的計算標準

三、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向買方直接收取或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三)不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稅收、費用

1.出口關稅

2.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3.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四)出口貨物其他估價方法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出口關稅=fob/1+出口關稅稅率)

四、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一)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工作日。

(二)價格磋商程序

納稅義務人需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三)海關不進行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