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半成品、殘次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產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料件放棄或成品放棄,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項號。半成品放棄的應按單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棄申報,本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產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或放棄,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的變更副產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準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并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范比照《加工貿易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