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關事務擔保的實施
采用擔保資金和風險擔保金和抵押金三種。
1.擔保資金與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分類與適用
①保證金,適用下列8種情形
a.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量等征稅要件的;
b.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c.申請延期交納稅款的;
d.暫時進出境的;
e.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g.對緝私、稽查查獲的執行風險較大的追征補征稅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重要考點)
a.對實施聯網監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b.對加工貿易貨物物品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c.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工廠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d.對從事轉關運輸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e.對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f.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g.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重要考點)
a.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抵押金;
(2)擔保金額
教材第424-425頁。
2.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
(1)擔保申請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并確定擔保的方式。
① 擔保資金的交付
以擔保的資金方式申請擔保的,應按下列規則交付(了解)
a.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以現金交付。
b.海關擔保資金金額一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
②保證函的交付
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2)擔保的受理
(3)擔保的變更
(4)擔保財產、權利的退還
(5)擔保的銷案
3.擔保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