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海關行政許可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關境監管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首先,海關行政許可是基于申請人的申請;
其次,海關應當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
再次,海關行政許可應當有一個決定;
最后,“準予”或“不準予”也意味著行政機關的決定應當是有載體的。
(二)意義
(三)原則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37頁,重要考點,2007年多選題第22題、2009年多選題第23題曾經考核相關內容)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37頁,重要考點)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四)聽證的范圍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決定許可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政程序
(1)聽證的準備
(2)舉行聽證
(六)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