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施工單位向乙預制場定制非標構件,合同約定乙收到支票之日三日內發貨,后甲經考慮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遂要求其先行發貨,乙表述拒絕。則乙的行為:
a.違約行為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c.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d.行使不安抗辯權
解:甲沒有證據證明其乙經濟情況嚴重惡化,甲的要求不符合規定,乙有權拒絕,乙的行為屬先履行抗辯權。
選c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