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條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發行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 、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二)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七)不得涂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