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依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員的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員的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發、推薦、評估適合本地區人員的繼續教育教材,加強對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四)評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機構,并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繼續教育市場。
第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新聞出版總署當年規定內容的面授形式繼續教育不少于24小時。其余48小時可自愿選擇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一)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
(二)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全國出版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
(三)被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參加國際出版培訓活動、國內專業研討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