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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著作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著作權的主體(熟悉)

國家成為著作權主體有四種情況:

1)作者生前無償捐贈

2)作者遺囑死后捐贈

3)作者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4)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或終止后無承受人的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版權局)管理。

二、著作權的客體(作品)

(一)作品的特征(了解)

1.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僅限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內的智力創作成果;

2.作品必須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使人們能夠感知,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

3.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

(二)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予以保護的原則(掌握)

1.國籍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包含自動保護原則)

請問:反動、淫穢作品有無著作權?

2.互惠原則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1)國際條約;

2)雙邊協議。

3.地域原則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30日內)的,受本法保護。”

舉例:中國,a國、b國。

(三)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作品種類

(四)我國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刪除原著作權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三節  著作權的內容(掌握)

一、人身權(4項)

精神權利,除了發表權、署名權之外,還有:

(一)修改權

是指作者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

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一則是便于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客觀事物的變化,人的思想、認識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作者也需要對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權,他人不能強行干涉。作者還可以授權他人修改。

未發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發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損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護作品完整權

是指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

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刪除、變更、增添內容。目的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簡稱:“發署修保”。

二、財產權(13項)

又稱“經濟權利”、“物質權利”,是指可以為作者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1.出租權:只針對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不享有。

2.展覽權:只針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復制件。

3.表演權:分為公開表演、機械表演兩種。

4.放映權:電影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5.廣播權

6.攝制權:制片權

7.其他

簡稱:“復發出展、表放廣信、攝改翻匯”。

 

三、鄰接權

(一)鄰接權的概念

作品的傳播者也稱為“鄰接權人”,分為:

1)出版者:版式設計權保護期為10

2)表演者

3)錄音錄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權、廣播權。

4)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對鄰接權人的保護水平沒有對著作權人那么高。

(二)鄰接權的種類與內容

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利。

2.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3.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是許可他人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活電視進行傳播、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三)鄰接權人的義務

1.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組織的,由該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制作記錄表演情況的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

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