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著作權限制(掌握)
一、合理使用
第一,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三,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主要是人身權)。
1.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其目的在于研究問題、制定政策、實施管理,根本上是為了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要注意的是:
第一,“國家機關”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
第二,只能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即不屬于公務活動的使用便不適用本規定。
2.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復制本單位收藏的作品。
是指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要注意的是:
第一,復制的目的只限于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而絕不能是其他用途,更不能以此牟利。
第二,復制的對象限于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不能越出這個范圍。
3.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
前提:非營利性演出,既不能向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注意:它與義演有本質的區別。義演雖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要向觀眾、聽眾收費,因此舉辦者要向作者付酬。
4.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5.將中國作者已發表的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要注意的是:
第一,該漢語言文字作品必須是由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
第二,翻譯而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僅限于在中國領域內出版發行。
6.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