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1.調整對象
該辦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為目的制造計量器具、以經營為目的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管理體制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高效、便民的原則。
3.申請條件
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及條件;
(2)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3)具有保證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
(4)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文件;
(5)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