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共機構節能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1)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3)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4)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5)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