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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 總則

2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3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單位的安全責任

4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5 監督管理

6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7 法律責任

考試大綱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應重點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主要知識點。

考情分析:

就往年考試情況來說,本節內容在近年考試當中出現頻率不高。往年考點較為分散,大都集中于對各生產參與單位提出的相關安全責任要求及應急救援要求等考試大綱重點范圍部分,望考生對此多加關注。

10.1 總則-條例宗旨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10.1 總則-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10.1 總則-管理方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0.2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 的說明;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10.3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單位的安全責任

1.勘察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2.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3.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0.4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職責。

2.不得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3.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責任關系

4.實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裝工程;

()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6.安全作業交底

7.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8.作業和生活區域設置和管理

9.周邊安全和環境保護

10.作業人員防護

11.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

12.安全教育培訓

13.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0.5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
)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10.6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事故報告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10.7  法律責任

1.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2.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3.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5.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6項)

6.注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