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四條則明文規定:“來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處于一定社會組織的監護之下時,如精神病院、育幼機構等,這些組織負有監護責任,也是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相應地,被代理人又稱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稱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礎法律關系之上,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而多數是委托合同關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合閼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正是在此種意義上稱為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