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第二節 民事主體

知識點一   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重要)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的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獲取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排除精神病人) 16-18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例題:1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a )。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熊力人

c.受監護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做自己力所能及(年齡、智力)的事情,其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其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真題:

我國民法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區分標準有(   ab )。(2011年)

a.年齡

b.精神健康狀況

c.財產收入

d.婚姻狀況

例題:

下列關于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敘述正確的是(  abd

a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b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況的差別而分為不同的種類。

c 公民無差異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d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住所

住所與住址、籍貫、居所等概念不同。
住所:戶籍所在地

例外: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992年生于a市,其戶口隨母落戶于b市,2007年甲隨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兩年,畢業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務工8個月,現甲的住所是:(2012年真題) c

aa     b. b        c.  c       d. d

(三)監護

1.監護的概念

監護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2.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a.父母(天然的);

b.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經有關單位同意

c.無相關監護人的,由相關單位擔任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

a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親朋好友經有關單位同意

b 無相關監護人的,由相關單位擔任

3.監護人職責:合理善良義務

保護人身、財產,照顧生活,管理教育,代理活動,進行訴訟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概念

宣告失蹤條件:

下落不明滿兩年

利害關系人申請

a、宣告失蹤的程序不是自然發動,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程序才開始。

b、所謂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

c、對于申請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順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請人之間沒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

  產生法律后果:代管財產

  宣告失蹤撤銷

2、宣告死亡  (理解)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后,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條件

a、自然人須處于持續下落不明狀態并達到一定期間

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兩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b、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前一次序沒有申請,后一次序不得申請)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d、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e、法院發出公告

f、法院作出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與自然死亡產生同樣的法律后果,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教材5頁)

知識點一 自然人

(三)死亡宣告的撤銷的后果   (維護現狀)

1、配偶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

2、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不得解除

3、請求返還原物,或者適當補償

4、請求賠償損失(利害關系人惡意的)

真題: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經本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其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可以自行恢復的是(  a  )。(  2011年單項選擇第l題)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

b.原配偶再婚

c.原配偶再婚后又離婚

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

知識點二 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與公民(自然人)相對的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要件

依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場所可以多個,但是法人的住所只有一個,法人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依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法人區別于合伙企業最大的特點。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法人以其支配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人的分類

1. 我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

以法人的活動性質為標準分為

1)企業法人。

2)機關法人。

3)事業單位法人。

4)社會團體法人。

2.民法理論上的法人分類

民法理論上對法人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以法人的成立基礎為標準, 分為社團法人(人合)和財團法人(財合)。

二是依法人成立或活動的目的不同,分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三是以法人的國籍不同,分為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法人以設立地為標準判斷國籍,而不是投資者所在國籍。

例題:

依據我國法律,中國留學人才基金會在法人分類上屬于(abc

a財團法人                           b公益法人

c 社會團體法人                      d 社團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具有差異性,因法人的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而不同。

知識點二 法人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享有的民事行為能力時間與民事權利能力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一致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法人的機關

(五)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

合并與分立是法人組織變更的兩種方式。

1.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分為新設合并與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分為創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

簡單而言:

a、法人的合并。

a、吸收合并:aba

b、新設合并:abc

b、法人的分立。

a、存續式分立:aab

b、創設式分立:abc

法人合并、分立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并公告。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知識點三 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業的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產生基礎:合伙協議

2)共同出資:出資形式比較寬泛(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權利、勞務)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人合性質

4)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不具有法人資格

6)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兩個以上合伙人

書面合伙協議

出資(認繳或實際交付)

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排除部分: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該類文件有:①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② 合伙協議書;③ 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④ 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⑤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⑥ 經營場所證明;⑦ 其他法定的證明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2.合伙企業的財產 (重點)

組成:合伙人的出資 ( 設立時繳付);以合伙名義取得的收益;以合伙名義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 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財產歸全體                 內外轉讓有差別  
向外轉讓(質押)需一致         伙伴還有優先權 

內部轉讓僅通知 

()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一人或者數人之后,其他人不得再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協議有約定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除重大事情外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重大事情需要全體一致同意:

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改名)

改經營范圍,營業地 (改姓)

處分不動產  (賣房子)

轉讓或處分知識產權 (賣機密文件)

為他人擔保 (冒著連坐的危險,殺頭)

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引狼入室)

3)競業禁止義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業交易。

根據《合伙企業法》,在合伙協議未有特別約定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有(    )。(2011年多項選擇第42題)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b.接受合伙人為合伙企業提供的擔保

c.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d.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acd.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 對外代表權

2)企業債務的承擔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絕對性禁止規定)。

提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對性禁止規定)。

入伙與退伙

入伙:如果合伙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對入伙條件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書面協議約定的,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才可以入伙。

入伙人對人伙以前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伙: 

自愿退伙:約定退伙事情出現;全體同意;出現難以繼續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

法定退伙:人死;喪失償債能力;法人資格欠缺;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除名退伙: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

1.關于合伙,說法正確的是(acd

a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b新入伙人僅對人伙后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c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有限合伙企業

1、設立:

1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合伙協議

4)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互相轉變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變為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變為有限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例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3題)

甲、乙各出資人民幣5萬元共同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雙方約定,如果合伙企業清算后仍有債務,各承擔一半。后該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全部合伙財產清償后,仍有30萬債務對于該筆債務,債權人向甲追索的最高數額為( d)。

a.5萬元   b.10萬元    c.15萬元     d.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