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
(一)監理人的義務
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l)監理范圍。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范圍。
(2)監理工作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資料,抽檢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建設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3)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委托人需要監理人提供相關服務(如勘察階段、設計階段、保修階段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的,其范圍和內容應在附錄a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