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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訂立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特點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接受委托的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其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企業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相符合。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資采購合同。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

(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結構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23月發布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該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錄a和附錄b組成。

1.協議書

明確了委托人和監理人;

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委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概況、總監理工程師、簽約酬金、服務期限以及雙方對履行合同的承諾及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份數等。

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專用條件;

(5)通用條件;

(6)附錄,即:

1)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2)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2.通用條件

通用條件涵蓋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所用的詞語定義與解釋,監理人的義務,委托人的義務,簽約雙方的違約責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爭議解決及其他諸如外出考察費用、檢測費用、咨詢費用、獎勵、守法誠信、保密、通知、著作權等方面的約定。

通用文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監理,各委托人、監理人都應遵守通用條件中的規定。

3.專用條件

是對通用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改。

補充:是指通用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中的條款需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

所謂“修改”,是指通用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

4.附錄

附錄包括兩部分,即:附錄a和附錄b。

(l)附錄a

如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完成相關服務時,應在附錄a中明確約定委托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如果委托人僅委托建設工程監理,則不需要填寫附錄a。

(2)附錄b。委托人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監理工作派遣的人員和無償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應在附錄b中明確約定派遣或提供的對象、數量和時間。

【例】.關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構成說法錯誤的是()。

a.《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錄a和附錄b組成。

b.通用文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監理,各委托人、監理人都應遵守通用條件中的規定。

c.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改。

d.合同的附錄部分主要約定了委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答案】d

(三)專用條件需要約定的內容

1.專用條件需要約定的內容

(1)定義與解釋

l)合同語言文字。

如果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使用中文以外語言文字的,需要在專用條款1.2.1款明確: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約定使用其他語言文字。

2)合同文件解釋順序。

通用條件1.2.2款規定,“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①協議書;

②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③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④通用條件;

⑤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span>

因此,在必要時,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1.2.2款明確約定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2)監理人義務

l)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①監理范圍。

需要在專用條件2.1.1款明確監理范圍。

②監理工作內容。

在必要時,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2.1.2款明確約定監理工作還應包括的內容。

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①監理依據。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2.1款明確約定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依據。

②相關服務依據。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2.2款明確約定相關服務的具體依據。

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2.3.4款明確約定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①嚴重過失行為的;

②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⑤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⑥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span>

4)履行職責:

①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4.3款明確約定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以及工程延期、工程變更價款的批準權限。

②監理人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權限。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4.4款明確約定監理人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權力限制條件。

5)提交報告。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5條明確約定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6)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2.7條明確約定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以及監理人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后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時間和方式。

(3)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代表。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3.4條明確約定委托人代表。

2)答復。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3.6條明確約定委托人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的答復時限。

(4)違約責任

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4.1.1款明確約定監理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4.2.3款明確約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的確定方法:

逾期付款利息一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支付

1)支付貨幣。

涉及外幣支付的,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5.1條明確約定外幣幣種、外幣所占比例以及匯率。

2)支付酬金。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5.3條明確約定正常工作酬金支付的時間、比例及金額。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1)生效。

在必要時,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6.1條明確約定合同生效時間。

2)變更:

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的變更。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6.2.2款明確約定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其中,特別規定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②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6.2.3款明確約定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③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6.2.5款明確約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的確定方法: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④監理人正常工作量的減少。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6.2.6款明確約定,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爭議解決

l)調解。

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7.2條明確約定合同爭議調解人。

2)仲裁或訴訟。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7.3條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仲裁及提請仲裁的機構或訴訟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

(8)其他

1)檢測費用。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8.2條明確約定檢測費用的支付時間。

2)咨詢費用。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8.3條明確約定咨詢費用的支付時間。

3)獎勵。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8.4條明確約定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一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其中,獎勵金額的比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4)保密。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8.6條明確約定委托人、監理人及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5)著作權。

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8.8條明確約定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工程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6)補充條款。

除上述約定外,合同雙方的其他補充約定應以補充條款的形式體現在專用條件中。

2.附錄需要約定的內容

(l)附錄a需要約定的內容。

合同雙方可在附錄a中明確約定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以及其他服務(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的范圍和內容。同時,應注意與協議書中約定的相關服務期限相協調。

(2)附錄b需要約定的內容。

合同雙方應在附錄b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知識點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

(一)監理人的義務

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l)監理范圍。

合同雙方需要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范圍。

(2)監理工作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資料,抽檢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建設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3)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委托人需要監理人提供相關服務(如勘察階段、設計階段、保修階段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的,其范圍和內容應在附錄a中約定。

2.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1)項目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機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人員數量滿足監理工作需要。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是保證建設工程監理效果的重要基礎。

(2)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更換:

l)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需要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

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不低于現有資格與能力為原則,并應將更換情況通知委托人。

3)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①嚴重過失行為的;

②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⑤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⑥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4)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3.履行職責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關各方意見和要求的處置。

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處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關各方的意見和要求。

當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充分發揮協調作用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證明材料的提供。

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的,首先應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調解不成而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的,監理人應按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3)合同變更的處理。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工程延期的授權范圍、合同價款變更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項目監理機構可不經請示委托人而直接發布指令,但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h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這樣,項目監理機構就擁有一定的現場處置權。

(4)承包人人員的調換。

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的人員不稱職,會影響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為此,項目監理機構有權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調換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限制項目監理機構在此方面有過大的權力,委托人與監理人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項目監理機構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例】.關于監理人履行的職責說法錯誤的是()。

a.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處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關各方的意見和要求。

b.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爭議的,監理人應按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c.項目監理機構有權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調換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

d.在任何情況下,監理人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都必須經委托人授權后,方可施行。

【參考答案】d

4.其他義務

(1)提交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還可根據需要提交專項報告等。

(2)文件資料。

在監理合同履行期內,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3)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過程中,委托人派遣的人員以及提供給項目監理機構無償使用的房屋、資料、設備應在附錄b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告知

委托人應在其與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

如果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委托人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有變更,委托人也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

2.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及時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資料。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1)派遣人員并提供房屋、設備。

(2)協調外部關系。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如果委托人將工程建設中所有或部分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完成的,則應與監理人協商,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4.授權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7天內,將其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其代表時,也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6.答復

對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7.支付

委托人應按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約定的額度、時間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三)違約責任

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監理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賠償。

因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監理人的違約情況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故意行為和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

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監理人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

2)未按規范程序進行監理;

3)未按正確數據進行判斷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發出錯誤指令;

4)未能及時發出相關指令,導致工程實施進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混亂;

5)發出錯誤指令,導致工程受到損失等。

當合同協議書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約定酬金的,則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百分比方法計算監理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工程安裝費)

(2)索賠不成立時的費用補償。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賠償。

委托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2)索賠不成立時的費用補償。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3)逾期支付補償。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相應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算(拖延支付天數應從應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3.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中包括監理人,則監理人的物質損害也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監理人應自行投保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

(四)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生效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屬于無生效條件的委托合同,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訂立后合同即生效。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變更

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期間,由于主觀或客觀條件的變化,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長、工作內容增加。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附加工作分為延長監理或相關服務時間、增加服務工作內容兩類。

延長監理或相關服務時間的附加工作酬金,應按下式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增加服務工作內容的附加工作酬金,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增加的工作內容協商確定。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暫停履行、終止后的善后服務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監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生效后,出現致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況可能包括:

1)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監理人服務的工程被迫終止;

2)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

3)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實施工程需要更換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

4)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暫停履行或終止等。

在上述情況下,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式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3)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引起的變更。

在監理合同履行期間,因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導致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發生變化時,應按合同變更對待,雙方通過協商予以調整。

增加的監理工作內容或延長的服務時間應視為附加工作。若致使委托范圍內的工作相應減少或服務時間縮短,也應調整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引起的變更。

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是按照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確定時,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的計算基數便發生變化,因此,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額按下式計算: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約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監理范圍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若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5)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減少。

在監理合同履行期間,工程規模或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正常工作減少時,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投入成本也相應減少,因此,也應對協議書中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作出調整。

減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則: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約定的合同酬金,減少監理范圍后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如果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暫停履行與解除

(1)解除合同或部分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

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按誠信原則做出合理安排,將解除合同導致的工程損失減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正在實施的工程取消或暫停等,監理人有權獲得因合同解除導致損失的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監理合同仍然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影響、籌措建設資金遇到困難、與施工承包人解除合同、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征地拆遷遇到困難等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時,應書面通知監理人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或相關服務的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自主選擇繼續等待委托人恢復服務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全部或部分義務的通知。

(3)監理人未履行合同義務。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

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進一步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監理人因違約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應支付的款項,可發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合同解除。

委托人應對支付酬金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暫?;蚪獬?。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蚪獬贤?。根據《合同法》,雙方受到的損失、損害各負其責。

(6)合同解除后的結算、清理、爭議解決。

無論是協商解除合同,還是委托人或監理人單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任何一方對對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仍可按照約定的合同爭議條款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的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監理合同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成就時,監理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滿足監理合同終止的全部條件。上述條件全部成就時,監理合同有效期終止。

【例】.關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說法正確的是()。

a.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合同終止。

b.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合同終止。

c.工程竣工并移交完畢,監理合同有效期終止。

d.只有在滿足條件a和條件b時,監理合同即告終止。

【參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