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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擔保物權(重點節)

大綱要求:

一、擔保物權概述

二、抵押權

三、質權

四、留置權

考點:抵押權

重點:抵押權、質權

知識點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擔保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

2、特征

與用益物權相比擔保物權具有如下之特征:

1)優先受償性。

2)附隨性

3)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與其擔保的對象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未經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二)、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物權的費用

(三)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主要記憶同時存在人保和物保的情況下。

1當事人約定,按照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該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選擇。

知識點二、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得處分該財產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特征

抵押權不移轉標的物占有。

標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

(二)抵押物的范圍

1.理論上講,權利人有權處分即可抵押

2.正面肯定:建筑物(含在建的)、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及產品。

3.反面排除:(教材)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013年多項選擇題】根據《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抵押的有(    )。

a.農民所有的農用汽車

b.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

c.造船廠正在建造的船舶

d.公立醫院所有的外科大樓

【答案】ac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可以抵押的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

(三)、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要式行為訂立。

注意所有的擔保合同均要求書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書面要式合同。

2、留押條款無效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抵押登記

1)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進行擔保的,抵押權從登記時設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記只是抵押權不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從成立時生效。

2)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以準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包括:

a、生產設備

b、原材料      

c、交通運輸工具;(轎車)

(四)、抵押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抵押人的權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處分權

a、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b、出租抵押財產的權利

若租賃合同成立在先,設定抵押權在后,那么抵押權設立時不影響租賃(抵押不破租賃)

不動產或者動產設定了抵押權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將該財產予以出租,但是租賃合同不得對抗在先并且登記的抵押關系。

2、抵押權人的權利

保全請求權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五)、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要件 (不是考試內容)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2)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3)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

2、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其原則是實現當事人自治,補充方式是:拍賣、變賣。

3、抵押權人收取孳息

債務人出現不履行狀況,抵押權實現,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

4、清償債權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例題:

王某為貸款而將小汽車抵押給銀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到期王某不還款時小汽車歸銀行所有,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2012年真題)

a.該抵押合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效力待定

b.該抵押合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效

c.該抵押合同因流押而全部無效

d.該抵押合同除流押條款外其他有效

答案:d

(六)、特殊類型的抵押權

1、浮動抵押(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的標的不是某一個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將企業現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視為一個整體,于其上成立抵押權。

特色:擔保價值實現之前不確定,將來財產也可以運用抵押。

2、最高額抵押

1)概念

最高額抵押是對于將來發生的債權,預先確定一最高的限度,設定的抵押權。一般抵押權是先有債權,然后再設定抵押權;而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的債權而設定的抵押。

2)特征

a、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在發生上突破了從屬性。

b、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將來債權。

c、擔保債權的數額是不特定的

d、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限額,有期限限制。

例題:

甲公司以其生產設備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抵押期間,甲公司將該設備賣給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該設備已經抵押。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7題)

a.只要甲公司提供相當的擔保而不損害乙銀行的利益,即使未經乙銀行同意,甲公司也可以轉讓該設備

b.甲公司只要通知乙銀行,即可轉讓該設備

c.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d.若經乙銀行同意,并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銀行償付借款,則甲公司可以轉讓該設備

答案:d

知識點三、 質權

(一)、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征

1)質押物必須轉移占有。

2)轉移占有,不轉移所有權。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二)、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交付)

1)訂立書面合同

2)交付標的物

2、動產質權的效力

1)對質權人的效力

a、質權人的權利

a、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b、收取孳息

c、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d、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e、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f、保全質權的權利

b、質權人的義務

a、保管標的物 

b、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2)對出質人的效力

a、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b、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三)、權利質權

1、權利質權的標的

1)有價證券出質: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出質

5)依法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帳款出質(債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下列物權的變動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有( )。(2007年多項選擇第44題)

a.機動車物權的設立

b.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c.地役權的設立

d.以匯票出質時質權的設立

答案:abc

知識點四、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基于該動產(與該物有牽連關系)而發生的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征

1法定性

2)留置權是動產擔保物權,以債權人占有動產為要件。

3)留置權是發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后不得直接處分標的物,必須 先定期催告只有債務人預期仍不履行債務時使得處分標的物而優先受償。

3.留置權的取得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如基于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我國物權法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2、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處分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此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等意定擔保物權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