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建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設立。
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實施(2006年新修改)
1997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新修改)
2000年2月、8月和2001年8月審計署以第1號、第2號和第3號令發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及若干通用審計準則(2010年7月8日,審計署對國家審計準則進行第三次修訂,并由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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