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2014年新增)
撤回申請的 → 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違背真實意思除外
(4)在被申請人的壓力下提出撤回復議申請的,或被申請人許諾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在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卻沒有兌現的,復議機關查證屬實,可以受理。
在被申請人的壓力下 → 被申請人許諾改變卻沒有兌現 → 仍可復議
3.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的審查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依據不合法→ 有權處理→ 30日內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 七日內轉送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