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概述
第一節 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歷程(輪換考點)
大綱要求:
2.1 了解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的歷史演進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
(1949-1952年)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要點》中指出:“在城市建設計劃中,應貫徹為生產、為工人服務的觀點”,明確規定了城市建設的基本方針。
1952年9月,召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城市建設座談會。從此,我國城市建設工作進入一個統一領導,按照規劃進行城市建設的新階段
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年)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城市建設會議
1956年國家建委頒發了《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成為新中國第一個關于城市規劃的法規文件
“大躍進”到文化大革命時期(1958-1976年)
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1977-2011年)
第一階段:1977-1989年
1978年3月,國務院召開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了《城市規劃條例》,成為新中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第二階段:1990-2000年
1988年建設部在吉林市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研討會,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國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等在內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
《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
第三階段:2001-2011年
在2007年10月28日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