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指在開標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采取資格預審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申請文件。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采取資格后審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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