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8] 招標組織程序及時間計劃不嚴謹
[背景]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位于北方某個城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其中4臺6t蒸汽鍋爐的采購。該鍋爐加工周期一般為60天,安裝調試60日。招標人對招標過程時間計劃如下:
(1)2008年8月9日(星期六)~2008年8月14日發售招標文件;
(2)2008年8月16日上午9:00點組織投標預備會議;
(3)2008年8月16日下午4:00點為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4)2008年8月17日上午9:00點組織現場考察;
(5)2008年8月20日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修改了幾個關鍵技術參數;
(6)2008年8月29日下午4:00為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
(7)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點投標截止;
(8)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標人與行政監管機構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原件;
(9)2008年8月30日上午11:00,開標;共4個投標人;
(10)2008年8月30日下午1:30~2008年8月31日下午5:30,評標委員會評標;
(11)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3日,評標結果公示;
(12)2008年9月4日發出中標通知書;
(13)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6日,簽訂供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