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留置與定金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主要應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主合同。
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商業銀行業務中一般極少采用留置與定金作為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