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鎮規劃實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和建設管理的法定前置條件。
依法制定和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鎮政府的職責,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項重要的日常法定工作,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制性詳細規劃一經批準,就對社會具有廣泛約束力,城鄉規劃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劃實施管理,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劃實施建設,各相關利益群體必須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修改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3.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
只有城市、鎮的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區、中心區、交通樞紐等)可以由政府組織編制,其他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建設單位。
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