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會工作價值觀的內涵和體系 大綱要求:
ü 社會工作價值觀的作用
樹立專業使命,
規范專業行為,
保護服務對象的利益
發揮重要作用
ü 社會工作價值觀的內容
重點和難點:
社會工作價值觀的操作原則
一、社會工作價值觀的內涵
(一)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
【價值】是對社會中的是非、善惡、真偽和美丑的一種判斷或評價。
【專業價值】,就是針對個人價值而言,是指一整套指導專業行為和認知活動的思想、觀念和基本原則。
“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
(二)國際社會工作界認同的專業價值觀
1、服務大眾
2、踐行社會工作公正
3、強調服務對象個人的尊嚴和價值
4、注重服務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重要性
5、待人真誠和守信
6、注重能力培養和再學習
(三)社會工作價值觀的操作原則
1、接納
2、尊重與包容
3、個別化原則
4、自我決定和知情同意
5、保密
社會工作者感知和處理真實的案主﹐包括他的長處和弱點﹐適宜的和不適宜的品質,正面的和負面的感受、態度與行為。
接納原則的精神在于:
尊重和接納案主整個人
【2009年真題-單選】張某因發生婚外情,造成與妻子關系緊張,不勝煩惱,為此前來尋求社會工作者的幫助,在與社會工作者的交談中。張某認為婚外情是對婚姻生活的補充,妻子不應該反應這樣激烈。對張某的這種看法,社會工作者適宜的做法是()。
a.接受張某的看法
b.批評張某的看法
c.不同意但表示理解張某的煩惱
d.說服張某接受主流價值觀
【2009年真題-單選】社會工作者小陳需要招募若干志愿者幫忙開展禁毒工作。報名者中有位王先生是同性戀者,有人反對讓他參加這項工作。小陳根據社會工作專業的()原則還是讓王先生參加志愿者工作。
a.不批判b.保護
c.接納d.尊重
2、尊重和包容
社工不應該將自身的價值強加于服務對象,更不應該指責和批判服務對象的言行和價值觀,也不能向服務對象發泄自己的負面情緒。
3、個別化
在個案工作方法中特別強調:每個人的獨特性和個別性是有價值的。
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存在。(雙胞胎也不例外)
不同——有針對性的個別化的服務。
不同——要有同理心。
4、自決與知情同意
案主具有自由地做選擇、做決定的權力。
這一原則植根于能力取向的觀點﹐其理論背后的假定與信念是:案主有能力成長和改變﹐并能負責地使用自由。
案主自決
ø 自決意味著案主應當意識到,解決他們面臨的個人或社會問題存在著多種方法。
ø 是案主而不是社工,才是主要的問題解決者。
ø 自決并不禁止或者限制社工提供觀點或作出建議,事實上,社工有責任讓案主分享他們的觀點。
【2010年真題-單選】李某的丈夫脾氣暴躁,經常打罵李某,她不知道該不該離婚,想請社會工作者幫忙拿主意。社會工作者協助李某分析其個人及其家庭的處境和可能的發展趨勢,但并沒有勸李某離婚或者不離婚。這里體現了社會工作者的()
a尊重原則b個別化原則
c自決原則d非批判原則
知情同意
案主有權知道社工對他們做了什么以及為什么要這樣做;他對制定的治療方法可以表示同意或者反對。
社工在工作時要向案主說明社工對案主應該負的責任和權利;案主自己的責任和權利;保密的原則;接受服務的好處與風險。
保密是建立信任和良好專業關系的核心。
在一般情況下,社工都要為案主進行保密,以保證工作的安全性和信任感,如果發生泄密的情況,社工不僅要承擔對案主帶來的損害,而且要擔負對專業聲譽的責任,甚至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保密的限度
【2010年真題-單選】小張是某少年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為服務對象小李提供服務。從社會工作者對服務對象的責任來看,小張可以將個案服務記錄用于()
a.與自己的督導交流
b.與其他機構同行交流
c.與自己的家人交流
d.在發表文章時引用
強調為服務對象保密是社會工作價值觀的操作原則之一。
社會工作者應當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未經服務對象同意或允許,
社會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務對象
個人身份資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務對象權益的隱私信息。
【小結】:
社會工作者對人的看法:
我們每個人生來就具有平等的內在價值。所以,關于自我價值的問題絕不是我們是否擁有它,而是我們應該去體現它。自我價值永遠根植于我們的心底,并不斷掙扎著,希望被發現、被承認和被證實。重要的是我們的自我價值感處于怎樣的狀態,而不是我們是否擁有價值。
六大工作原則請牢記!
ø 接納
ø 尊重
ø 個別化
ø 自決權與知情同意
ø 保密
ø 不批判
【2010年真題-多選】在下列社會工作專業實踐活動中,體現社會工作價值觀的操作原則的有()。
a、將服務對象看成是工作中的重要伙伴
b、工作中應當認同服務對象的價值觀
c、使用統一的服務方法回應服務對象的需要
d、向服務對象提供必要的信息
e、可以代替服務對象作決定
解析:
b:工作中應當接納服務對象的價值觀,而不是認同。
c:不應當使用一般或統一服務方法,要注重個別化原則。
e:即使是社會工作者處于好意,
一般也不要主張由社會工作者代替服務對象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