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無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的,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將標的物特定于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b>新增知識點】